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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房投资:五种法律形态
作为投资出售的酒店客房,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客体。在英国它是租约(lease),在德国是 Teileigentum,在奥地利是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在意大利是 condhotel 中的住宅单元,在西班牙则是依地区旅游法设立的单元,或是分时度假权利。本文点明各国的法条用语,说明它赋予什么权利,并指出使用、管理和转售分别由哪里决定。
插图要点
- -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以“酒店客房投资”之名来界定它,各国把客房放入不同的法律形式(WEG § 1、WEG 2002 § 2、DPCM 13/2018、Ley 4/2012、FSMA 2000 s.235)。
- - 在德国,非住宅客房可以成为 Teileigentum,即特别所有权加共有份额,而 WEG 对酒店运营只字未提(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1,gesetze-im-internet.de)。
- - 在奥地利,标的是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即共有人对单元的排他使用权和单独处分权,业主共同体是法人(WEG 2002 § 2,RIS,2006年版本,须重新查阅)。
- - 在意大利,condhotel 受2018年1月22日第13号 DPCM 规范,自2018年3月21日起生效,住宅单元上限为40%,授权法按总面积计算,该法令第4条则按客房净面积计算(Normattiva)。
- - 在西班牙,Ley 4/2012 涵盖按周计的权利,有14天的撤回期,以及一年以上、最长50年的制度,而客房本身适用地区性的经营统一原则(BOE;Defensor del Pueblo)。
- - 在英国,判断标准是 FSMA 2000 s.235,它考察的是利润分享、缺乏日常控制,以及资产是否合并或整体管理(legislation.gov.uk)。
- - 2026年的一份高等法院判决涉及四家酒店的61名原告、约40,000至170,000英镑的客房租约,以及十年期转租(Brinphar v Ever Bright Inn [2026] EWHC 644 (Ch))。
- - 法规回答买家持有什么,而使用、管理和转售则写在合同里,因此投资者要把登记簿记载与运营合同放在一起阅读(Victaura Research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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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酒店客房投资,由哪部法律定义?
酒店客房投资,是对一家运营中酒店内某一间客房所持有的登记权利或合同权利,没有任何国家以这个名称对它下定义。这个说法只是搜索用语。在英国,客房是一份租约。在德国,它是《住宅所有权法》(Wohnungseigentumsgesetz)下的 Teileigentum。在奥地利,它是 WEG 2002 下的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在意大利,它是 DPCM 13/2018(总理令)下 condhotel 内的住宅单元。在西班牙,它是受地区法律规范的旅游设施内的一个单元,若按周出售,则是 Ley 4/2012 下的分时度假权利。
因此投资者必须阅读五套文本,营销用语帮不上忙。买家和经纪人会用“hotel room investment”“Hotelzimmer kaufen als Kapitalanlage”“condhotel”和“condohotel”。这些都是商业用语。法律使用的是另一套词,而正是这些词决定了登记的内容、可转让的内容,以及业主可以做什么。本文先点明法条用语,再说明它赋予什么权利,然后说明谁可以使用客房、谁来运营,以及如何转售。
在比较开始之前,先用两个定义固定术语。本文中,酒店客房投资指对单间客房的所有权或租赁权,该客房与酒店建筑分开出售,并由业主以外的一方在酒店内运营。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 title)指对某一特定单元的所有权或共有权,并连带享有建筑物公共部分的份额。关于客房买家究竟持有什么这一更宽泛的问题,见 Condo-Hotels: What a Room Buyer Owns。本文只讨论这五部法律。
范围有意收窄。五个司法辖区,在能够查阅法律原文的地方以原文为准,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收益。官方机构的通告,例如2019年波兰的警示,只作背景引用,2026年英国的判决也只用于文中所述的几点。它们将另有专文讨论。本文中没有任何回报、预测或建议,凡是依据解读而非法条措辞得出的结论,都标明为解读。
为什么五个国家给酒店客房五种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取决于一国的财产制度,而不取决于酒店。德国和奥地利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所有权单元。意大利把酒店作为一种经营业务来规范,同时允许其中一部分作为住宅单元出售。西班牙按地区规范旅游设施,并在全国层面规范分时度假权利。英国没有针对酒店客房的专门法律,而是使用普通的租赁产权(leasehold),当客房回租给运营方时,再以金融服务法加以检验。
搜索用语掩盖了这种差异。德国读者输入“Hotelzimmer kaufen als Kapitalanlage”,想找的是房产,遇到的却是一部关于非住宅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意大利读者输入“condhotel”,遇到的是一项法令。英国读者输入“hotel room investment”,遇到的是一份租约,最糟的情形下还会遇到法院的案件清单。西班牙读者输入“condohotel”,遇到的是地区旅游法,而对于按周出售的权利,则是一部全国性的消费者法律。同一个说法,打开的是五扇不同的门。
下文的每一项比较都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买家持有什么。买家能否使用客房。由谁运营。如何转售。法律对第一个问题给出完整回答,对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给出部分回答,对第四个问题大多保持沉默。其余内容在合同里,本文不解读合同,投资者必须在任何一项要约的实际文件中自行阅读。
关于“所有权”一词的提醒。在英文宣传册里,它可以指已登记的产权、附带专用权的共有份额、一份租约,或者完全没有登记记录的合同权利。这些并不能互换。无法登记的权利,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被质押,也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对抗后来的买家。因此,检验任何要约的第一步,是看土地登记簿或合同实际使用的是哪个词。
酒店客房是德国 WEG 第1条下的 Teileigentum 吗?
依据《住宅所有权法》第1条,不用于居住目的的房间可以作为 Teileigentum 持有。第1款允许对住宅设立 Wohnungseigentum,对建筑物中不用于居住的房间设立 Teileigentum(“nicht zu Wohnzwecken dienenden Räumen eines Gebäudes”)。按通常的理解,酒店客房属于这类房间。这是我们的解读,因为法条从未使用“酒店”一词。
Teileigentum 是对客房的特别所有权,加上对公共财产的共有份额。第3款把它定义为对非住宅房间的 Sondereigentum,并与 Miteigentumsanteil 相结合。第5款把土地和建筑物视为共有财产,但作为特别所有权持有或归第三方所有的部分除外。第6款规定,关于 Wohnungseigentum 的规则类推适用于 Teileigentum。因此,买家持有的是一间划定的客房,以及其余所有部分的一份按比例的份额。
法条对酒店经营只字未提。第1条中没有运营方,没有租约,没有收益池,也没有租金担保。运营处于 WEG 之外,由业主与运营公司之间的租约或管理合同,以及业主为该建筑通过的规则来规范。WEG 回答的是业主持有什么。它不回答业主能否入住客房、在哪些周入住,或者公共部分的翻新费用由谁承担。
对于德国要约的读者,首先要看的是登记的产权和建筑文件。需要查明的是:土地登记簿显示的是哪一项登记,分割声明中是否将该客房指定为非住宅用途,以及运营合同对期限、终止和出售时的权利承继作了什么规定。法律的合并文本显示,该法于2021年1月12日重新公布,并在2024年再次修订,因此投资者在引用任何条文之前,应先在 gesetze-im-internet.de 上重新核对官方文本。
奥地利《WEG 2002》第2条如何界定酒店客房?
奥地利将这一标的称为 Wohnungseigentumsobjekt,该术语涵盖的范围不止住宅。 《WEG 2002》第2条将 Wohnungseigentum 定义为:房产共有人享有的、排他使用某一单元并单独处分该单元的物权。可以承载这一权利的标的包括住宅、商业空间等其他独立场所,以及停车位。依我们的解读,酒店客房属于中间这一类,因为该法并没有专门的酒店类别。
奥地利的法律构造以共有为起点。 买方是整处房产的共有人,并以该份额的属性,持有排他使用某一单元的权利。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hof)曾如此描述这项权利:它是一项授予单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共有权利,而不是对建筑物中某一分割部分的完全所有权(VwGH 裁决,转载于 JUSLINE,仅供参考,因其早于后续修订)。与德国构造的差别在于结构层面,并会影响该单元如何设定质押和出售。
业主共同体是一个法人。 第2条第5款将全体业主归入 Eigentümergemeinschaft,并依第18条赋予其权利能力。实际含义是,有关建筑物的决定由全体共同作出,全酒店统一的运营安排必须遵守共同体的决策规则。这是我们对该结构的解读。该法在此处同样没有规定酒店运营,运营方关系属于合同范畴。
每一处奥地利法条引用都须注意版本问题。 我们从奥地利联邦法律信息系统 RIS 调取的合并页面显示,第2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该页面上该法最近一次修订为 BGBl. I Nr. 124/2006。此后该法已多次修订,2024年的一次修订涉及其他条文。在任何文件中引用该条之前,投资者应在 RIS 网站重新打开现行版本,并记录调取日期。
法律条文回答买方持有什么。合同回答买方能否入住、由谁运营客房、以及日后由谁接手购买。
Victaura Research
意大利 condhotel 如何依据 DPCM 13/2018 运作?
意大利的 condhotel 是一种酒店业务,可将自身的一部分作为住宅单元出售。 DPCM 2018年1月22日第13号法令刊载于2018年3月6日第54期 Gazzetta Ufficiale,自2018年3月21日起生效,其标题为界定 condhotel 运营条件及解除酒店用途限制之标准的条例。第1条将酒店用途限制的解除仅限于住宅单元所占的部分。其依据为 Decreto-legge 133/2014 第31条。
法定上限限制了可出售的比例。 Normattiva 上第1条的注释引述授权法律称,设有独立厨房的住宅单元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该法令第4条则将上限表述为客房净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同一限制有两种表述,说明在进行任何投资测算之前应通读两份文本,而不是在两者之间择一。
单元业主须遵守酒店的运营规则。 第8条规定,住宅单元的业主同意遵守 condhotel 的运营方式,并在单元翻新时保持建筑外观的统一。第4条另设其他条件,其中包括至少七间客房、自开业起至少十年的统一管理,以及不低于三星级的评级。第6条要求销售合同载明该单元的各项费用,并说明:业主自己不使用时,唯一的管理方须经业主同意方可将该单元用于酒店用途。
大区和市镇的规定叠加在该法令之上。 第13条是保障大区自治的保留条款,给予各大区一年时间使其规则适应该法令。用途变更的规划许可,以及解除酒店用途限制所附带的费用,属于市镇事务。意大利的买方持有的是一个已解除酒店用途限制的住宅单元,受第8条各项承诺以及第4条十年统一管理的约束。
西班牙法律对酒店中的一间客房有何规定?
西班牙没有全国性的酒店客房法规,Ley 4/2012 也不是这样的法规。 Ley 4/2012 于2012年7月6日颁布,刊载于2012年7月7日的 Boletín Oficial del Estado(BOE,国家公报),在第一编转position 2008/122/EC 号指令,并在第二编规范旅游物业的分时度假。它规范的是每年某一时段内使用住宿的权利。买下全年产权客房的买方不在其适用范围内,买下按周计的使用权的买方则在其内。
在 Ley 4/2012 适用的情形下,保护措施是具体的。 消费者可在十四个日历日内撤回(第12.2条),撤回期届满前禁止预付款(第13.1条)。分时度假物权不得与物业的不可分割份额挂钩,也不得称为 multipropiedad(第23.4条),纯合同性质的权利必须载明其仅具合同性质(第23.6条)。我们阅读了这些条款在 BOE 合并文本中的内容,但没有阅读其最后一节。
就客房本身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大区旅游法和经营单一性原则。 Defensor del Pueblo 指出,巴利阿里旅游法 Ley 8/2012 第33条规定每个旅游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经营权属,并禁止在非由一家公司经营的建筑物中设立旅游住宿单元。1999年的一份 BOE 文件将同一原则表述为:一个经营场所的全部单元须归于同一位企业主,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和指导;加那利群岛酒店协会则援引加那利群岛的 Ley 7/1995 作为依据。
其结果是,产权与运营在设计上即被分离。 在大区法律允许多个单元业主的情形下,他们拥有这些单元,但并不运营这些单元。由一家公司运营整个经营场所。因此,投资者需要掌握具体大区的法律,以及购买之日有效的文本,而本文并未阅读每个大区的旅游法规。坦率的立场是:该原则在所引用的各大区已经确立,其余各大区则须逐一查阅。
英国如何看待酒店客房:是租约,还是集合投资计划?
在英国,酒店客房以租约(lease)的形式出售,检验这类安排的标准是《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第235条。没有任何法规对酒店客房投资作出定义。第235(1)条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与财产有关的安排,其目的或效果是使参与人能够参与或取得因该财产的取得、持有、管理或处分而产生的利润或收入。
还有两个条件构成完整的检验。根据第235(2)条,参与人不得对财产的日常管理拥有控制权。根据第235(3)条,出资与利润必须归集在一起,或者该财产必须由运营方或代表运营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客房回租给经营整座酒店的运营方,从表面看正是该条所描述的模式。这是对法条的解读,而不是对任何具体计划的认定。
2026年高等法院的一项判决在公开记录中呈现了这种结构。在 Brinphar Ltd v Ever Bright Inn Ltd [2026] EWHC 644 (Ch)(2026年3月17日)一案中,投资者以约40,000英镑至170,000英镑不等的权利金购买了酒店客房的长期租约,并将其回租给运营方,租期十年,换取承诺的年度回报。这些酒店公司于2019年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管理人于2021年放弃了其中三家酒店的转租约,而 Llandudno Bay 酒店的转租约从未被正式放弃。四家酒店共有61名索赔人。法官认定,租约在转租约被放弃之后仍然是租约。就第235条下的初步争点,法官认定每一项最初的酒店计划都是集合投资计划,而租约中的这些安排至今仍构成集合投资计划。
监管机构曾就相邻的产品表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发布过一份关于度假村投资计划的声明,指出此类计划可能是被非法推广的非受监管集合投资计划,并提示投资者使用其 Firm Checker。该声明并非针对酒店客房,引用它只是为了说明监管机构如何解读这种模式。这类结构中承诺收益由谁承担,见 Guaranteed Rental Returns: Who Pays。
| 国家 | 法条用语与内容 | 买方持有的权利 | 业主自用 | 运营方 | 转售 |
|---|---|---|---|---|---|
| 英国 | 没有针对酒店客房的法规。租约(lease),依 FSMA 2000 第235条检验 | 客房的长期租约,在2026年的案件中回租给酒店公司 | 由租约和转租约确定,需逐条阅读 | 酒店公司,依据转租约或管理安排 | 转让租约,租约条款及计划的性质随之转移 |
| 德国 | WEG § 1,Teileigentum | 对非居住用途房间的特别所有权,加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份额 | WEG 未作规定,由分割声明和运营合同确定 | 依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不属于法规范围 | 转让已登记的产权,需阅读楼宇规约和运营合同 |
| 奥地利 | WEG 2002 § 2,Wohnungseigentumsobjekt | 共有人对该单元的独占使用权及单独处分权 | 该法未作规定,由合同和业主共同体的决议确定 | 依合同约定的第三方,Eigentümergemeinschaft 为法人(§ 2(5)) | 共有份额连同对该单元的权利一并转让 |
| 意大利 | DPCM 13/2018,condhotel(DL 133/2014 第31条) | 单一管理下酒店内的一个住宅单元 | 业主承诺遵守运营规则(第8条),未使用单元用于酒店经营须经业主同意(第6条) | condhotel 的唯一管理人 | 转让住宅单元,费用及酒店使用须在合同中载明(第6条),契据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第10条) |
| 西班牙 | 各自治区旅游法,周权利适用 Ley 4/2012 | 在自治区允许多人共有的情形下为旅游设施中的一个单元,或期限超过1年且不超过50年的分时度假权利 | 依自治区法律和合同 | 在所引用的自治区内,由单一的经营权属(unity of exploitation)负责 | 依自治区规则,分时度假权利适用 Ley 4/2012 第二编 |
五种形式并排来看意味着什么?
这张表把法律客体与商业安排区分开来。法律客体是登记簿或租约所记录的内容;商业安排则是使客房能够产生任何收益的运营合同。在这五个国家,两者都是不同的文件,通常对应不同的相对方,而且在这五个国家,法规主要规范的都是前者。只看登记簿记载的投资者,知道自己拥有什么,却对运营的情况一无所知。
德国和奥地利出售的是楼宇中的产权,意大利出售的是经营业务之内的住宅物业,西班牙出售的是一个单元或一段时间份额,英国出售的是一份租约。运营合同存在缺陷,对已登记的共有份额与对被回租后又遭放弃的租约,后果并不相同。在商业条款还没有读之前,法律形式就已经决定了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酒店客房的销售材料中,“所有权”一词所含信息最少。宣传册里,Teileigentum 产权、附带独占使用权的共有份额、condhotel 中的住宅单元以及长期租约,都可以被称为所有权。它们在期限、质押、运营方的更替,以及酒店公司倒闭时会发生什么这些问题上,答案各不相同。有信息量的是法条用语,投资者应当直接以其名称索要。
使用权是这五个国家分歧最大的领域。意大利的法令允许在业主不使用时将单元用于酒店经营,但须经业主同意(第6条)。德国和奥地利的法规将使用交由楼宇文件和合同处理。所引用的西班牙自治区原则上将产权与运营分开。英国的租约则按自身条款确定使用。五种答案中有三种主要取决于合同。在意大利和所引用的西班牙自治区,则由法律本身划定答案的框架。
谁使用、谁管理、谁转售酒店客房,这些在哪里有明文规定?
使用权写在租约、分割声明或运营合同里,很少写在法规中。投资者要查的是业主每年可使用的周数、通知期限、不可使用的日期,以及出售时该项权利如何处理。若业主根本不得使用客房,该工具更接近金融产品,而非不动产。英国的判断标准正是着眼于此,它出自金融服务法,而不是物权法。
管理权写在与单一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合同里,而这个交易对手方本身就是风险。在英国的案例中,交易对手方是酒店公司,这些公司于2019年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西班牙的“经营统一”原则(unidad de explotación)由地区法律把经营权归于一家公司。意大利的法令要求只设一名管理人。在每个国家,投资者都要弄清运营方是谁、任期多长、其失败后哪些权利得以存续,并将答案与登记簿核对。
转售是这种法律形式显露本质的地方。登记在册的德国或奥地利产权,其转让方式与任何登记单元相同,但须服从建筑文件和运营合同的规定。意大利的住宅单元出售时,合同中会载明 condhotel 的运营条件。西班牙的分时度假权利受 Ley 4/2012 第二编调整,而英国的租约在转租期结束后再出售,仍是租约,只是交易对手方不同。法规很少说明谁会来买、以什么价格买。这五部法律文本中,没有一部创造出市场。
监管机构已就围绕这些产品的商业承诺发出警示。波兰的金融监管机构 KNF 和消费者保护机构 UOKiK 于2019年就 condo-hotel 的销售发布了声明,波兰媒体报道了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看法,即所承诺的年回报率可能无法实现。我们仅将其作为背景引用,并未阅读通告原文。关于如何对照文件核查宣传说法的方法,参见Branded Residence Claims: How to Verify One。
客房是以买家搜索的词来出售的,却是以法律使用的词来持有的。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投资测算要处理的部分。
Victaura Research
本文的局限有哪些需要如实披露?
意大利部分的解读,一部分依据的是被引述的授权法,而非其原文。我们在 Normattiva 上查阅了 DPCM 13/2018 的第1、4、5、6、7、8、10和13条。Decreto-legge 133/2014 第31条是按第1条的注释中的引述来解读的,其40%的上限所对应的基数与该法令第4条不同。投资者在使用这两个数字之前,应先阅读 Gazzetta Ufficiale 的文本。
奥地利的引用年代较早,西班牙的地区性解读也并不完整。我们检索到的 RIS 页面显示的是自2006年起生效的第2条版本。对于西班牙,我们读了 Ley 4/2012 的合并文本,但最后一节除外;地区性的经营统一原则,我们是通过 Defensor del Pueblo、CNMC 和一份1999年的 BOE 文件了解的,而不是逐一阅读了各地区的法规。西班牙的合并文本仅供参考,本身不具法律效力。
我们查找过的某些事项无法核实,因此没有采用。我们检索了比利时当局2015年关于酒店客房投资的通告,没有找到能够确认的版本,因此未予引用。波兰的警示是通过媒体报道引用的,而非通过通告本身。英国的判决仅就此处所述的要点作了报道,即租约、原告,以及这些方案属于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定。其中针对各被告的救济措施的认定,本文没有概述。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是收益率、预测或建议。这是对法规的解读,写给将在购买当天对照官方文本进行核查的读者。法律会变化,2026年10月在此引述的文本,到被依赖时可能已有不同。本文说明的是法律如何称呼这间客房,而不是任何一间客房是否值得购买。
利益关联披露。Victaura通过其母公司Greystone B.V.(荷兰)在科莫湖(意大利)、桑给巴尔的Nungwi(坦桑尼亚)、吉利艾尔岛与巴厘岛乌鲁瓦图(印度尼西亚)开发项目,并在哈伊马角的Al Marjan Island(阿联酋)持有期房(off-plan)资本头寸。读者应当假定,本文评论可能受到上述各项头寸的影响,或可能使其受益。本文件根据MiFID II第24(3)条被归类为营销材料,不构成投资建议。
参考来源
- 德国,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1,gesetze-im-internet.de
- 奥地利,Wohnungseigentumsgesetz 2002 § 2,RIS Bundesrecht,2006年版本
- 奥地利,Verwaltungsgerichtshof 关于 Wohnungseigentum 的裁决,JUSLINE,2002年
-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1,Normattiva
-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8,Normattiva
- 意大利,Condhotel in Gazzetta il DPCM n. 13/2018,lavoripubblici.it 2018
-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Gazzetta Ufficiale n. 54 del 6 marzo 2018,lavoripubblici.it 2018
- 西班牙,Ley 4/2012 de 6 de julio,BOE 合并文本 2025
- 西班牙,Defensor del Pueblo,Prohibicion de alquiler de apartamentos turisticos en las Illes Balears,Ley 8/2012 art. 33
- 西班牙,CNMC,Informe sobre apartamentos turisticos y unidad de explotacion
- 西班牙,BOE,1999年4月9日,第A13299-13300页,unidad de explotacion en establecimientos turisticos
- 西班牙,Ashotel,Control del time sharing en Adeje 2013,引自 Ley 7/1995 de Ordenacion del Turismo de Canarias
- 英国,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s.235,legislation.gov.uk
- 英国,高等法院,Brinphar Ltd v Ever Bright Inn Ltd [2026] EWHC 644 (Ch),2026年3月17日
- 英国,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Beware of unregulated holiday park investment schemes
- 波兰,Forsal,Inwestycje w condohotele, zagrozenia, najem krotkoterminowy,2019年11月14日
-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4,Normattiva
-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6,Normatt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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