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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客房投资:五种法律形态

作为投资出售的酒店客房,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客体。在英国它是租约(lease),在德国是 Teileigentum,在奥地利是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在意大利是 condhotel 中的住宅单元,在西班牙则是依地区旅游法设立的单元,或是分时度假权利。本文点明各国的法条用语,说明它赋予什么权利,并指出使用、管理和转售分别由哪里决定。

Victaura Research · 2026年10月23日 · 17 分钟阅读 ·

插图:深蓝色墙面前的橡木搁架上,并排摆着五个正面敞开的酒店客房小模型,每个都采用不同的欧洲风格布置插图

要点

  • -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以“酒店客房投资”之名来界定它,各国把客房放入不同的法律形式(WEG § 1、WEG 2002 § 2、DPCM 13/2018、Ley 4/2012、FSMA 2000 s.235)。
  • - 在德国,非住宅客房可以成为 Teileigentum,即特别所有权加共有份额,而 WEG 对酒店运营只字未提(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1,gesetze-im-internet.de)。
  • - 在奥地利,标的是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即共有人对单元的排他使用权和单独处分权,业主共同体是法人(WEG 2002 § 2,RIS,2006年版本,须重新查阅)。
  • - 在意大利,condhotel 受2018年1月22日第13号 DPCM 规范,自2018年3月21日起生效,住宅单元上限为40%,授权法按总面积计算,该法令第4条则按客房净面积计算(Normattiva)。
  • - 在西班牙,Ley 4/2012 涵盖按周计的权利,有14天的撤回期,以及一年以上、最长50年的制度,而客房本身适用地区性的经营统一原则(BOE;Defensor del Pueblo)。
  • - 在英国,判断标准是 FSMA 2000 s.235,它考察的是利润分享、缺乏日常控制,以及资产是否合并或整体管理(legislation.gov.uk)。
  • - 2026年的一份高等法院判决涉及四家酒店的61名原告、约40,000至170,000英镑的客房租约,以及十年期转租(Brinphar v Ever Bright Inn [2026] EWHC 644 (Ch))。
  • - 法规回答买家持有什么,而使用、管理和转售则写在合同里,因此投资者要把登记簿记载与运营合同放在一起阅读(Victaura Research 解读)。
本页内容 (10)

什么是酒店客房投资,由哪部法律定义?

酒店客房投资,是对一家运营中酒店内某一间客房所持有的登记权利或合同权利,没有任何国家以这个名称对它下定义。这个说法只是搜索用语。在英国,客房是一份租约。在德国,它是《住宅所有权法》(Wohnungseigentumsgesetz)下的 Teileigentum。在奥地利,它是 WEG 2002 下的 Wohnungseigentumsobjekt。在意大利,它是 DPCM 13/2018(总理令)下 condhotel 内的住宅单元。在西班牙,它是受地区法律规范的旅游设施内的一个单元,若按周出售,则是 Ley 4/2012 下的分时度假权利。

因此投资者必须阅读五套文本,营销用语帮不上忙。买家和经纪人会用“hotel room investment”“Hotelzimmer kaufen als Kapitalanlage”“condhotel”和“condohotel”。这些都是商业用语。法律使用的是另一套词,而正是这些词决定了登记的内容、可转让的内容,以及业主可以做什么。本文先点明法条用语,再说明它赋予什么权利,然后说明谁可以使用客房、谁来运营,以及如何转售。

在比较开始之前,先用两个定义固定术语。本文中,酒店客房投资指对单间客房的所有权或租赁权,该客房与酒店建筑分开出售,并由业主以外的一方在酒店内运营。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 title)指对某一特定单元的所有权或共有权,并连带享有建筑物公共部分的份额。关于客房买家究竟持有什么这一更宽泛的问题,见 Condo-Hotels: What a Room Buyer Owns。本文只讨论这五部法律。

范围有意收窄。五个司法辖区,在能够查阅法律原文的地方以原文为准,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收益。官方机构的通告,例如2019年波兰的警示,只作背景引用,2026年英国的判决也只用于文中所述的几点。它们将另有专文讨论。本文中没有任何回报、预测或建议,凡是依据解读而非法条措辞得出的结论,都标明为解读。

为什么五个国家给酒店客房五种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取决于一国的财产制度,而不取决于酒店。德国和奥地利把建筑物划分为若干所有权单元。意大利把酒店作为一种经营业务来规范,同时允许其中一部分作为住宅单元出售。西班牙按地区规范旅游设施,并在全国层面规范分时度假权利。英国没有针对酒店客房的专门法律,而是使用普通的租赁产权(leasehold),当客房回租给运营方时,再以金融服务法加以检验。

搜索用语掩盖了这种差异。德国读者输入“Hotelzimmer kaufen als Kapitalanlage”,想找的是房产,遇到的却是一部关于非住宅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意大利读者输入“condhotel”,遇到的是一项法令。英国读者输入“hotel room investment”,遇到的是一份租约,最糟的情形下还会遇到法院的案件清单。西班牙读者输入“condohotel”,遇到的是地区旅游法,而对于按周出售的权利,则是一部全国性的消费者法律。同一个说法,打开的是五扇不同的门。

下文的每一项比较都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买家持有什么。买家能否使用客房。由谁运营。如何转售。法律对第一个问题给出完整回答,对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给出部分回答,对第四个问题大多保持沉默。其余内容在合同里,本文不解读合同,投资者必须在任何一项要约的实际文件中自行阅读。

关于“所有权”一词的提醒。在英文宣传册里,它可以指已登记的产权、附带专用权的共有份额、一份租约,或者完全没有登记记录的合同权利。这些并不能互换。无法登记的权利,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被质押,也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对抗后来的买家。因此,检验任何要约的第一步,是看土地登记簿或合同实际使用的是哪个词。

40%
意大利 condhotel 中住宅单元的上限。授权性法律以物业总面积为基准表述,而该法令第4条以客房净面积为基准表述,因此投资者须同时阅读两份文本(法条措辞,已核对)。

来源: 意大利,Decreto-legge 133/2014 第31条(见 DPCM 13/2018 第1条注释所引)及 DPCM 13/2018 第4条,Normattiva 2018

酒店客房是德国 WEG 第1条下的 Teileigentum 吗?

依据《住宅所有权法》第1条,不用于居住目的的房间可以作为 Teileigentum 持有。第1款允许对住宅设立 Wohnungseigentum,对建筑物中不用于居住的房间设立 Teileigentum(“nicht zu Wohnzwecken dienenden Räumen eines Gebäudes”)。按通常的理解,酒店客房属于这类房间。这是我们的解读,因为法条从未使用“酒店”一词。

Teileigentum 是对客房的特别所有权,加上对公共财产的共有份额。第3款把它定义为对非住宅房间的 Sondereigentum,并与 Miteigentumsanteil 相结合。第5款把土地和建筑物视为共有财产,但作为特别所有权持有或归第三方所有的部分除外。第6款规定,关于 Wohnungseigentum 的规则类推适用于 Teileigentum。因此,买家持有的是一间划定的客房,以及其余所有部分的一份按比例的份额。

法条对酒店经营只字未提。第1条中没有运营方,没有租约,没有收益池,也没有租金担保。运营处于 WEG 之外,由业主与运营公司之间的租约或管理合同,以及业主为该建筑通过的规则来规范。WEG 回答的是业主持有什么。它不回答业主能否入住客房、在哪些周入住,或者公共部分的翻新费用由谁承担。

对于德国要约的读者,首先要看的是登记的产权和建筑文件。需要查明的是:土地登记簿显示的是哪一项登记,分割声明中是否将该客房指定为非住宅用途,以及运营合同对期限、终止和出售时的权利承继作了什么规定。法律的合并文本显示,该法于2021年1月12日重新公布,并在2024年再次修订,因此投资者在引用任何条文之前,应先在 gesetze-im-internet.de 上重新核对官方文本。

奥地利《WEG 2002》第2条如何界定酒店客房?

奥地利将这一标的称为 Wohnungseigentumsobjekt,该术语涵盖的范围不止住宅。 《WEG 2002》第2条将 Wohnungseigentum 定义为:房产共有人享有的、排他使用某一单元并单独处分该单元的物权。可以承载这一权利的标的包括住宅、商业空间等其他独立场所,以及停车位。依我们的解读,酒店客房属于中间这一类,因为该法并没有专门的酒店类别。

奥地利的法律构造以共有为起点。 买方是整处房产的共有人,并以该份额的属性,持有排他使用某一单元的权利。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hof)曾如此描述这项权利:它是一项授予单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共有权利,而不是对建筑物中某一分割部分的完全所有权(VwGH 裁决,转载于 JUSLINE,仅供参考,因其早于后续修订)。与德国构造的差别在于结构层面,并会影响该单元如何设定质押和出售。

业主共同体是一个法人。 第2条第5款将全体业主归入 Eigentümergemeinschaft,并依第18条赋予其权利能力。实际含义是,有关建筑物的决定由全体共同作出,全酒店统一的运营安排必须遵守共同体的决策规则。这是我们对该结构的解读。该法在此处同样没有规定酒店运营,运营方关系属于合同范畴。

每一处奥地利法条引用都须注意版本问题。 我们从奥地利联邦法律信息系统 RIS 调取的合并页面显示,第2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该页面上该法最近一次修订为 BGBl. I Nr. 124/2006。此后该法已多次修订,2024年的一次修订涉及其他条文。在任何文件中引用该条之前,投资者应在 RIS 网站重新打开现行版本,并记录调取日期。

法律条文回答买方持有什么。合同回答买方能否入住、由谁运营客房、以及日后由谁接手购买。

Victaura Research

意大利 condhotel 如何依据 DPCM 13/2018 运作?

意大利的 condhotel 是一种酒店业务,可将自身的一部分作为住宅单元出售。 DPCM 2018年1月22日第13号法令刊载于2018年3月6日第54期 Gazzetta Ufficiale,自2018年3月21日起生效,其标题为界定 condhotel 运营条件及解除酒店用途限制之标准的条例。第1条将酒店用途限制的解除仅限于住宅单元所占的部分。其依据为 Decreto-legge 133/2014 第31条。

法定上限限制了可出售的比例。 Normattiva 上第1条的注释引述授权法律称,设有独立厨房的住宅单元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该法令第4条则将上限表述为客房净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同一限制有两种表述,说明在进行任何投资测算之前应通读两份文本,而不是在两者之间择一。

单元业主须遵守酒店的运营规则。 第8条规定,住宅单元的业主同意遵守 condhotel 的运营方式,并在单元翻新时保持建筑外观的统一。第4条另设其他条件,其中包括至少七间客房、自开业起至少十年的统一管理,以及不低于三星级的评级。第6条要求销售合同载明该单元的各项费用,并说明:业主自己不使用时,唯一的管理方须经业主同意方可将该单元用于酒店用途。

大区和市镇的规定叠加在该法令之上。 第13条是保障大区自治的保留条款,给予各大区一年时间使其规则适应该法令。用途变更的规划许可,以及解除酒店用途限制所附带的费用,属于市镇事务。意大利的买方持有的是一个已解除酒店用途限制的住宅单元,受第8条各项承诺以及第4条十年统一管理的约束。

50 年
依 Ley 4/2012,西班牙分时度假制度的最长期限,且期限还必须超过一年(第24.1条,据 BOE 合并文本概括,法条原文,已核实)。

来源: 西班牙,Ley 4/2012 de 6 de julio,BOE 合并文本 2025

西班牙法律对酒店中的一间客房有何规定?

西班牙没有全国性的酒店客房法规,Ley 4/2012 也不是这样的法规。 Ley 4/2012 于2012年7月6日颁布,刊载于2012年7月7日的 Boletín Oficial del Estado(BOE,国家公报),在第一编转position 2008/122/EC 号指令,并在第二编规范旅游物业的分时度假。它规范的是每年某一时段内使用住宿的权利。买下全年产权客房的买方不在其适用范围内,买下按周计的使用权的买方则在其内。

在 Ley 4/2012 适用的情形下,保护措施是具体的。 消费者可在十四个日历日内撤回(第12.2条),撤回期届满前禁止预付款(第13.1条)。分时度假物权不得与物业的不可分割份额挂钩,也不得称为 multipropiedad(第23.4条),纯合同性质的权利必须载明其仅具合同性质(第23.6条)。我们阅读了这些条款在 BOE 合并文本中的内容,但没有阅读其最后一节。

就客房本身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大区旅游法和经营单一性原则。 Defensor del Pueblo 指出,巴利阿里旅游法 Ley 8/2012 第33条规定每个旅游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经营权属,并禁止在非由一家公司经营的建筑物中设立旅游住宿单元。1999年的一份 BOE 文件将同一原则表述为:一个经营场所的全部单元须归于同一位企业主,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和指导;加那利群岛酒店协会则援引加那利群岛的 Ley 7/1995 作为依据。

其结果是,产权与运营在设计上即被分离。 在大区法律允许多个单元业主的情形下,他们拥有这些单元,但并不运营这些单元。由一家公司运营整个经营场所。因此,投资者需要掌握具体大区的法律,以及购买之日有效的文本,而本文并未阅读每个大区的旅游法规。坦率的立场是:该原则在所引用的各大区已经确立,其余各大区则须逐一查阅。

14 天
依 Ley 4/2012,消费者在分时度假及长期度假产品合同中的撤回期,以日历日计(第12.2条,法条原文,已核实)。

来源: 西班牙,Ley 4/2012 de 6 de julio,第12.2条,BOE 合并文本 2025

英国如何看待酒店客房:是租约,还是集合投资计划?

在英国,酒店客房以租约(lease)的形式出售,检验这类安排的标准是《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第235条。没有任何法规对酒店客房投资作出定义。第235(1)条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与财产有关的安排,其目的或效果是使参与人能够参与或取得因该财产的取得、持有、管理或处分而产生的利润或收入。

还有两个条件构成完整的检验。根据第235(2)条,参与人不得对财产的日常管理拥有控制权。根据第235(3)条,出资与利润必须归集在一起,或者该财产必须由运营方或代表运营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客房回租给经营整座酒店的运营方,从表面看正是该条所描述的模式。这是对法条的解读,而不是对任何具体计划的认定。

2026年高等法院的一项判决在公开记录中呈现了这种结构。在 Brinphar Ltd v Ever Bright Inn Ltd [2026] EWHC 644 (Ch)(2026年3月17日)一案中,投资者以约40,000英镑至170,000英镑不等的权利金购买了酒店客房的长期租约,并将其回租给运营方,租期十年,换取承诺的年度回报。这些酒店公司于2019年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管理人于2021年放弃了其中三家酒店的转租约,而 Llandudno Bay 酒店的转租约从未被正式放弃。四家酒店共有61名索赔人。法官认定,租约在转租约被放弃之后仍然是租约。就第235条下的初步争点,法官认定每一项最初的酒店计划都是集合投资计划,而租约中的这些安排至今仍构成集合投资计划。

监管机构曾就相邻的产品表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发布过一份关于度假村投资计划的声明,指出此类计划可能是被非法推广的非受监管集合投资计划,并提示投资者使用其 Firm Checker。该声明并非针对酒店客房,引用它只是为了说明监管机构如何解读这种模式。这类结构中承诺收益由谁承担,见 Guaranteed Rental Returns: Who Pays。

国家法条用语与内容买方持有的权利业主自用运营方转售
英国没有针对酒店客房的法规。租约(lease),依 FSMA 2000 第235条检验客房的长期租约,在2026年的案件中回租给酒店公司由租约和转租约确定,需逐条阅读酒店公司,依据转租约或管理安排转让租约,租约条款及计划的性质随之转移
德国WEG § 1,Teileigentum对非居住用途房间的特别所有权,加上对共有部分的共有份额WEG 未作规定,由分割声明和运营合同确定依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不属于法规范围转让已登记的产权,需阅读楼宇规约和运营合同
奥地利WEG 2002 § 2,Wohnungseigentumsobjekt共有人对该单元的独占使用权及单独处分权该法未作规定,由合同和业主共同体的决议确定依合同约定的第三方,Eigentümergemeinschaft 为法人(§ 2(5))共有份额连同对该单元的权利一并转让
意大利DPCM 13/2018,condhotel(DL 133/2014 第31条)单一管理下酒店内的一个住宅单元业主承诺遵守运营规则(第8条),未使用单元用于酒店经营须经业主同意(第6条)condhotel 的唯一管理人转让住宅单元,费用及酒店使用须在合同中载明(第6条),契据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第10条)
西班牙各自治区旅游法,周权利适用 Ley 4/2012在自治区允许多人共有的情形下为旅游设施中的一个单元,或期限超过1年且不超过50年的分时度假权利依自治区法律和合同在所引用的自治区内,由单一的经营权属(unity of exploitation)负责依自治区规则,分时度假权利适用 Ley 4/2012 第二编
五个国家,酒店客房的五种法律形式(引用处为法条原文,其余为 Victaura Research 的解读)

五种形式并排来看意味着什么?

这张表把法律客体与商业安排区分开来。法律客体是登记簿或租约所记录的内容;商业安排则是使客房能够产生任何收益的运营合同。在这五个国家,两者都是不同的文件,通常对应不同的相对方,而且在这五个国家,法规主要规范的都是前者。只看登记簿记载的投资者,知道自己拥有什么,却对运营的情况一无所知。

德国和奥地利出售的是楼宇中的产权,意大利出售的是经营业务之内的住宅物业,西班牙出售的是一个单元或一段时间份额,英国出售的是一份租约。运营合同存在缺陷,对已登记的共有份额与对被回租后又遭放弃的租约,后果并不相同。在商业条款还没有读之前,法律形式就已经决定了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酒店客房的销售材料中,“所有权”一词所含信息最少。宣传册里,Teileigentum 产权、附带独占使用权的共有份额、condhotel 中的住宅单元以及长期租约,都可以被称为所有权。它们在期限、质押、运营方的更替,以及酒店公司倒闭时会发生什么这些问题上,答案各不相同。有信息量的是法条用语,投资者应当直接以其名称索要。

使用权是这五个国家分歧最大的领域。意大利的法令允许在业主不使用时将单元用于酒店经营,但须经业主同意(第6条)。德国和奥地利的法规将使用交由楼宇文件和合同处理。所引用的西班牙自治区原则上将产权与运营分开。英国的租约则按自身条款确定使用。五种答案中有三种主要取决于合同。在意大利和所引用的西班牙自治区,则由法律本身划定答案的框架。

61名索赔人
2026年高等法院审理的、回租给运营方的酒店客房租约案件中,四家酒店的投资者人数(法院记录,实测)。

来源: High Court of Justice, Brinphar Ltd v Ever Bright Inn Ltd [2026] EWHC 644 (Ch), 2026

谁使用、谁管理、谁转售酒店客房,这些在哪里有明文规定?

使用权写在租约、分割声明或运营合同里,很少写在法规中。投资者要查的是业主每年可使用的周数、通知期限、不可使用的日期,以及出售时该项权利如何处理。若业主根本不得使用客房,该工具更接近金融产品,而非不动产。英国的判断标准正是着眼于此,它出自金融服务法,而不是物权法。

管理权写在与单一交易对手方签订的合同里,而这个交易对手方本身就是风险。在英国的案例中,交易对手方是酒店公司,这些公司于2019年进入破产管理程序。西班牙的“经营统一”原则(unidad de explotación)由地区法律把经营权归于一家公司。意大利的法令要求只设一名管理人。在每个国家,投资者都要弄清运营方是谁、任期多长、其失败后哪些权利得以存续,并将答案与登记簿核对。

转售是这种法律形式显露本质的地方。登记在册的德国或奥地利产权,其转让方式与任何登记单元相同,但须服从建筑文件和运营合同的规定。意大利的住宅单元出售时,合同中会载明 condhotel 的运营条件。西班牙的分时度假权利受 Ley 4/2012 第二编调整,而英国的租约在转租期结束后再出售,仍是租约,只是交易对手方不同。法规很少说明谁会来买、以什么价格买。这五部法律文本中,没有一部创造出市场。

监管机构已就围绕这些产品的商业承诺发出警示。波兰的金融监管机构 KNF 和消费者保护机构 UOKiK 于2019年就 condo-hotel 的销售发布了声明,波兰媒体报道了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看法,即所承诺的年回报率可能无法实现。我们仅将其作为背景引用,并未阅读通告原文。关于如何对照文件核查宣传说法的方法,参见Branded Residence Claims: How to Verify One。

客房是以买家搜索的词来出售的,却是以法律使用的词来持有的。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投资测算要处理的部分。

Victaura Research

本文的局限有哪些需要如实披露?

意大利部分的解读,一部分依据的是被引述的授权法,而非其原文。我们在 Normattiva 上查阅了 DPCM 13/2018 的第1、4、5、6、7、8、10和13条。Decreto-legge 133/2014 第31条是按第1条的注释中的引述来解读的,其40%的上限所对应的基数与该法令第4条不同。投资者在使用这两个数字之前,应先阅读 Gazzetta Ufficiale 的文本。

奥地利的引用年代较早,西班牙的地区性解读也并不完整。我们检索到的 RIS 页面显示的是自2006年起生效的第2条版本。对于西班牙,我们读了 Ley 4/2012 的合并文本,但最后一节除外;地区性的经营统一原则,我们是通过 Defensor del Pueblo、CNMC 和一份1999年的 BOE 文件了解的,而不是逐一阅读了各地区的法规。西班牙的合并文本仅供参考,本身不具法律效力。

我们查找过的某些事项无法核实,因此没有采用。我们检索了比利时当局2015年关于酒店客房投资的通告,没有找到能够确认的版本,因此未予引用。波兰的警示是通过媒体报道引用的,而非通过通告本身。英国的判决仅就此处所述的要点作了报道,即租约、原告,以及这些方案属于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定。其中针对各被告的救济措施的认定,本文没有概述。

本文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是收益率、预测或建议。这是对法规的解读,写给将在购买当天对照官方文本进行核查的读者。法律会变化,2026年10月在此引述的文本,到被依赖时可能已有不同。本文说明的是法律如何称呼这间客房,而不是任何一间客房是否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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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德国,Wohnungseigentumsgesetz § 1,gesetze-im-internet.de
  2. 奥地利,Wohnungseigentumsgesetz 2002 § 2,RIS Bundesrecht,2006年版本
  3. 奥地利,Verwaltungsgerichtshof 关于 Wohnungseigentum 的裁决,JUSLINE,2002年
  4.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1,Normattiva
  5.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8,Normattiva
  6. 意大利,Condhotel in Gazzetta il DPCM n. 13/2018,lavoripubblici.it 2018
  7.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Gazzetta Ufficiale n. 54 del 6 marzo 2018,lavoripubblici.it 2018
  8. 西班牙,Ley 4/2012 de 6 de julio,BOE 合并文本 2025
  9. 西班牙,Defensor del Pueblo,Prohibicion de alquiler de apartamentos turisticos en las Illes Balears,Ley 8/2012 art. 33
  10. 西班牙,CNMC,Informe sobre apartamentos turisticos y unidad de explotacion
  11. 西班牙,BOE,1999年4月9日,第A13299-13300页,unidad de explotacion en establecimientos turisticos
  12. 西班牙,Ashotel,Control del time sharing en Adeje 2013,引自 Ley 7/1995 de Ordenacion del Turismo de Canarias
  13. 英国,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s.235,legislation.gov.uk
  14. 英国,高等法院,Brinphar Ltd v Ever Bright Inn Ltd [2026] EWHC 644 (Ch),2026年3月17日
  15. 英国,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Beware of unregulated holiday park investment schemes
  16. 波兰,Forsal,Inwestycje w condohotele, zagrozenia, najem krotkoterminowy,2019年11月14日
  17.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4,Normattiva
  18. 意大利,DPCM 22 gennaio 2018 n. 13,art. 6,Normatt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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